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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政策法规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0    

经纪活动和纪纪人

纪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经纪活动的特点

经纪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服务有如下特点: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市场上有多少种商品就会有多少种经纪活动,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还包括各种无形商品,社会需求的千差万别为经纪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2、活动内容的服务性。在经纪活动中,经纪主体只提供服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经纪人对商品没有所有权、抵押权和使用权,不存在买卖行为。经纪公司的自营买卖不属经纪行为。

3、活动目的报酬性。经纪活动中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商品,因为其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提供服务的经纪人应当向享受服务的委托人收取合理的佣金。佣金是经纪人应得的劳务收入。

4、活动的隐蔽性和非连续性。在经纪活动进行的过程中,经纪人事先往往不把他的委托人告诉对方,直到合同正式签订时才明确委托人是谁。这些活动往往是针对某一特定业务进行的,大多数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无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因此,使经纪行为趋于规范化、法律化尤为重要。

5、活动责任的明确性。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经纪人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经纪方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经纪活动中,明确的法律关系,是双方诚实守信的基础。 

(二)经纪活动的作用

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在经济运行中其作用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加快了市场信息的传播与交流。经纪人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对某类信息的收集和加工,使一些分散、模糊不为人们所明白的信息变为对委托人有价值的完整准确的信息,满足了客户对信息的需求,推动了信息在市场中的有效传播。

2、有利于商品的合理流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信息的及时沟通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一个重要条件,经纪活动不仅可以通过传播商品信息引导社会资源向合理的方向流动,而且由于经纪人熟悉各专业市场的交易特点和交易规则,可以使“多数人的附带工作,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工作”,帮助委托人通过正确的途径实现交易,解决供需双方交易经验和交易技巧不足的矛盾。尤其是一些价值高、专业性强、交易难度大的商品,恰当的经纪活动可以兼顾各种因素,以理想的价格、最短的时间实现交易。 

3、促进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在各种市场中,由于供需双方人数的不断扩大和交易行为的日趋复杂,使每一项新业务的谈判都必须经过多次反复地进行,才能取得较满意的成果。这不仅会使交易成本急剧增加,而且使交易风险变得难以控制。经纪人的参与,可以减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市场行为更为公开和透明,有效地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经纪活动的存在与发展,是实现市场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与手段。

(三)经纪活动的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经纪活动,一般包括居间、行纪和代理三种方式。

1、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条件及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这是经纪行为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初级形式。其特点是服务对象广泛,但服务的程度较浅,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缺乏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2、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在形式上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经纪人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而进行活动,作为经纪人仅仅是得到委托人给他的佣金。行纪活动的服务内容较深,经纪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3、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经纪活动中的代理,属于一种狭义的商事代理活动。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目前我国对经纪活动的定义相对较广泛,但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对代理行为的界定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但是,以收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中介活动,这一特征却是共同的。经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劳,也是经纪活动与其他商业活动的一条重要区别。

(四)经纪人的种类

1、按组织形式划分,经纪人可分为个体经纪人、独资经纪人、合伙经纪人、经纪公司。这四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由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内部的章程不同,相对于不同的情况各有利弊。法律规定个体经纪人和由个人合伙成立的经纪人事务所,应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担保承担无限责任,这就要求他们在经营中必须小心谨慎,诚实守信。这类企业适合于从事小型多样的经纪活动,在数量上应占经纪组织中的绝大多数。而经纪公司由于人多、信息灵、实力强,依靠其规模优势,可以承接一些大型复杂的经纪活动。在有些特殊行业,经纪公司占垄断地位。

2、按经纪的商品划分,可分为一般商品经纪人、产权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期货经纪人、技术经纪人、劳动力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和交通运输经纪人等等。而在每一类经纪人中,又可分为不同的细类。如文化经纪人中就分为演出经纪人、版权经纪人、艺术品经纪人等等。经纪人的知识结构和对相关市场的了解程度,是决定其行业划分的根本因素。某些特殊行业的经纪人,只有经过专项审批才可经营。 

(五)经纪收入

佣金是经纪收入的唯一来源,其性质是劳动收入,经营收入和风险收入的综合体。它是对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时付出的劳动、花费的资金和承担的风险的总的回报。国家保护经纪人从事合法经纪活动并取得佣金的权利。 

1、佣金的种类

佣金可分法定佣金和自由佣金。法定佣金是指经纪人从事特定经纪业务时按照国家对特定经纪业务规定的佣金标准获得的佣金。法定佣金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各方都必须接受,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佣金。自由佣金是指经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佣金,自由佣金一经确定并写入合同后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违约者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佣金的支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佣金的支付时间由经纪人与委托人自行约定,可以经纪成功后支付,也可提前支付。经纪人在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将佣金的数量、支付期限及中介不成功时的中介费用的负担等明确写入合同。经纪人收取佣金时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经纪人为了防止佣金被“甩”,可在签订合同时预收部分佣金或费用,也可与委托人签订“专用经纪合同”。 

3、佣金和回扣

佣金与回扣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商品经济发展产物,都能起到促进商品流通,加剧市场竞争的作用,给经纪人付佣金和给对方采购员一定的回扣都是企业的促销手续,但两者之间有本的差距。佣金是纪纪人开展经纪业务所得到的合理合法收入,它是由经营收入、劳动收入和风险收入构成的综合体。而回扣既不是风险收入,也不是劳动收入和经营收入,而是由卖方转让给买方的一部分让利。暗中收受回扣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4、佣金与信息费

在多数情况下,佣金和信息费都是用户为获取某种信息而支付的费用,是收集、加工信息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的补偿,也是提供信息一方扩大再生产必要的资金积累,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不同,信息费是出卖信息商品的销售收入,无论信息以何种介质为载体,也无论信息有何用途,只要将信息售出,即可收取,它从属于信息咨询业。而佣金则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劳务是经纪人为了满足委托人的某种商业需要而付出的,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雇与佣的关系,提供信息往往只是经纪活动中的部分内容,它从属于各种经济业。是两者作用的效果也不同。支付信息费满足了买方的信息需求,卖方只要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即可达到加速信息传播的效果。而支付佣金则是为了实现买方的某一具体目的。只有当目的实现了,一项经纪业务才算最终完成了,它作用的效果是有利于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是仅仅提供信息。 

经纪人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肩负着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和查处违法经营等职责。为将经纪人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国家工商局2004年8月28日发布了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它总结了全国各地方各行业的管理经验,确定了我国对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内容。

《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三) 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四) 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凡营业执照中有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营方式而从事信息、咨询、策划、推介、代办等中介服务或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及接受他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从事交易活动等均属经纪业务范畴,按规定不论是专营经纪业务还是兼营经纪业务的都应备案。

    经纪执业人员明示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制定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经纪执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便于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增强社会公众对经纪行为的监督,提高经纪执业人员及经纪人的信誉。

    经纪人注册登记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均可依法设立人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和经纪公司。

    1、个体经纪人。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2、独资经纪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3、合伙经纪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4、经纪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原则:

    《办法》第十七条,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规则。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允许的行为: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经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簦名;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资料。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纪人违反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五)、(七)、(九)、(十)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处罚。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虽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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